普法宣傳
時間:2023-08-09 15:09:22 來源:今日頭條 作者:燕子 點擊數:1202
廣西,一女子因米粉抽檢不合格,被市監局罰款50100元,女子認為,米粉為熟食,送檢影響檢測結果,實則質量合格,為此,女子將市監局告上法院,請求撤銷行政處罰。
梁女士經營了一家米粉廠,事發當日,梁女士一如往常,本著“優質、安全、高效”的原則,加工制作米粉。

早上10點來鐘,市監局的工作人員來到店里抽檢,共抽取了4kg的樣品,因為對自家的品牌有著充分的自信,所以梁女士并未在意,而是繼續售賣米粉。
幾天后,抽檢結果顯示,米粉中的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DBS45/050-2018《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鮮濕類米粉》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據此,市監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梁女士罰款50000元,并沒收了100元違法所得。
梁女士不服該處罰決定,理由如下:
一、處罰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店內資質、證件、質量檢驗員等管理人員配備齊全;店內衛生條件嚴格按照“5S”管理標準執行。
2、事發當天,本廠質量檢驗員對產品濕米粉常規檢驗,并送往平日里一直合作的檢測公司進行檢驗,檢測結果顯示產品質量合格,所以自己才放心地將余下的米粉售賣。
3、米粉抽檢不合格的原因有多種,有可能是送往檢測的途中時間過長,檢測認證技術或程序不合法等原因所致。
二、行政處罰決書程序違法。
1、《行政處罰法》規定,市監局在行政案件調查時,應當全面客觀收集證據,應對產品是否存在產品質量問題,進行全面客觀收集證據,就單個檢測報告就作出處罰是不合理的。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本案中,市監局未依法向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非法剝奪她依法享有的權利。
3、退一步講,即便是罰款,也應當遵循行政處罰的比例、合理等原則,現在市監局在本案適用食品安全法,對她處罰50000元,屬于處罰過重。
隨即,市監局作出解釋:
一、行政處罰行為具有合法性。
(一)事實清楚。食品檢測公司的專業技能是經過上級部門批準、認可的,檢測結果顯示,抽檢的米粉就是不符合規定。
(二)適用法律正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主觀無故意,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罰:
(一)違法情節較輕或者危害后果輕微,且案發后積極配合對其違法行為查處的。
本案中,市監局的工作人員處罰的金額是對本案行使的自由裁量權中的從輕處罰。
(三)處罰程序合法。
1、抽樣程序合法。檢測結果出來后,工作人員將《檢驗報告》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直接送達給梁女士,梁女士在法定的期限內,未對檢驗結論和被抽樣品的真實性、檢驗方法、判定依據有異議,亦未提出書面異議審核申請。
2、調查取證合法。該批次鮮濕米粉一共生產了500kg,成本價是2.2元/kg,零售價是2.4元/kg,抽檢當天抽了4kg,剩下的496kg在抽檢當天已經銷售出去,主要銷往學校、超市、早餐店,本案涉案貨款為2.4元/kg×500kg=1200元,違法所得為0.2元/kg×500kg=100元。
3、聽證合法。
4、行政處罰審批合法。
二、梁女士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
1、梁女士的有關證照齊全和配備相關人員,只能說明符合生產的條件,并不能保證生產的產品合格。
2、《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中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被抽樣單位須知明確告知“抽樣的樣品應由抽樣人員攜帶或寄至承檢機構,不得由被抽樣單位自行寄、送樣品。”
3、沒有證據證明是檢測時間過長、檢測認證技術或程序不合法等原因造成產品不合格。
最終,市監局的意思是,鑒于本案梁女士主觀無故意,事后立即自行整改,未收到群眾對其銷售上述食品發生不良反應的投訴,也沒有證據證明梁女士銷售上述食品造成其他的社會不良影響。
本案行使的自由裁量權為從輕處罰,行政處罰合理得當。
雙方辯駁完成之后,法院根據市監局的辯述,查明市監局的處罰程序合法、依據法律正確、認定事實清楚,遂駁回了梁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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